創業常見Q&A
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,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:
-攤販。
-家庭農、林、漁、牧業者。
-家庭手工業者。
-民宿經營者。
-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。
不可,僅限於事業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日期未超過五年時提出申請。
金融機構主要是以下列原則,綜合判斷借款人信用情形及授信風險程度,決定是否核貸及核給授信金額、授信期間與償還方式等授信條件。
(一)借款人:事業經營狀況及負責人品格。
(二)資金用途:貸款運用計畫是否合理。
(三)還款來源:事業盈餘是否足以償還貸款。
(四)債權保證:良好獲利能力、擔保品及保證人等。
(五)借款人展望:事業未來獲利及成長潛力。
可以,惟建議申請人距前次申辦各項貸款期間至少六個月以上,並先考量營業收入、負債及償還能力等情形,再提出申請。
台灣現行的法律規範,「合法營業」要件包括財政部主管的「稅籍登記」與經濟部主管的「營業登記」兩項,除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外,其餘應登記。
申請無擔保貸款時,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時,金融機構無法移送信保基金取得信用保證,而無法辦理本貸款:
(一)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所創企業、申請人或申請人之配偶使用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,或知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。
(二)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知悉所創企業、申請人或申請人之配偶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、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、應繳利息尚未繳付延滯期間已超過三個月
可以,若於首次獲得貸款後五年內,每次獲得貸款滿六個月後,可以規定向原承貸金融機構申貸請續貸。
可以分別申請。
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第九項規定:
(一)依承貸金融機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,必要時得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規定移送信用保證,保證成數規定如次:
準備金及開辦費用:最高九點五成最低九成。
週轉性及資本性支出:最高九成最低八成。
(二)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率以年費率百分之零點五計收。
(三)以個人名義申貸本貸款之歸戶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,不得徵提保證人;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,如有需要,以一人為限。以事業體名義申貸,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辦理。